各流动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1月31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了提升博士后政策的吸引力,增强博士后队伍的稳定性,进一步明确了师资博士后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占指标通过中矿大人字〔2019〕8号文中专任教师/科学研究七级基础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经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可以常聘留校,享受副高人才引进待遇,补齐相关条件后,聘任副高岗位。博士后培养期满达到中矿大人字〔2018〕4号中考核优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原则上可以常聘讲师方式留校,享受讲师引进待遇。
2、3+1培养模式。博士后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期间薪资待遇不变。展期期间按照“1”中有关条件留校后,其人才引进待遇按扣除展期期间学校支付薪资后的标准发放。达到留校聘用标准但申请另行择业的,需足额退还整个培养期内学校发放的超出国家规定日常经费标准的待遇,并按工作协议偿付违约金。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