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和后备青年师资的遴选和培养,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和所在单位)为主要管理单位,作为高素质专任教师和科研岗位人员的重要来源,是学校人才“蓄水池”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并在我校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主要来源于统招博士毕业生、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博士等。
第二章 招收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招收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基本符合学校新进专任教师聘任办法中讲师岗位的聘用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
第五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者申请入站;
(二)人力资源部审查申请者资格条件;
(三)各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面试、考察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水平,提出推荐意见;
(四)申请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评;
(五)学校研究确定拟入站人员名单并公示;
(六)申请者办理入站手续,并由人力资源部报上级部门审批;
(七)申请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工作协议;
(八)入站工作。
第三章 待遇及在站培养
第六条 待遇
(一)学校提供薪资每年20万(不含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70%按月发放,2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部分出站考核合格后集中发放;流动站和所在单位可另外提供薪资待遇。世界排名前200的知名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校做博士后的,学校另给予3万元补贴(入站一次性给付)。
(二)入选“博新计划”的,国家拨付的“博新计划”资助待遇与学校待遇叠加享受;企业联合培养的,企业资助和学校待遇叠加享受。
(三)在站期间,享受学校教职工待遇:参加工会组织,为中共党员的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生活,为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相关党派活动,可申请租住学校房屋。子女入托入学、申报各类项目、高水平成果奖励等方面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七条 培养期一般为3年,最少不低于21个月。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经本人和流动站协商一致,也可承担少量教学辅助及学科建设等任务。提前完成工作任务且成果突出的,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
第四章 考核和留校聘用
第八条 考核评价主要由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三部分组成。所在单位组织师资博士后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师资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者解除工作协议,予以退站处理。出站考核合格者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满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基础岗位新聘工作的学术评价,不受学校评审指标限制。通过研究型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经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可直接纳入学校事业编制,按常规聘任序列聘任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岗位,享受准聘副教授(准聘副研究员)的人才引进待遇,视同副教授(副研究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入校工作时间从纳入事业编制之日起计算;待补齐相关条件(参与评价时未具备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副高岗位要求的条件等)后直接下发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的文件,聘任时间与新聘工作同批次人员聘任日期一致,聘任工资待遇等从聘任文件下发之日起享受;未确定留校聘用的,学校出具学术水平评价证明。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未经学校同意或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校,或因自身原因主动退站,或拟留校聘用但本人申请另行择业的,应足额退还学校发放的超出国家规定日常经费标准的待遇,包括薪资差额(按实发金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校内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经费等,并按工作协议偿付违约金,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目前在站的全职博士后,也可以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基础岗位新聘工作的学术评价,通过后可由学校出具学术水平评价证明,且可参照本办法留校聘用。其余事项按照签订的工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和《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中矿大人字〔2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