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博士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专职科研人员。学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各级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四个面向”为培养方向,建设一支与能源资源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战略目标相适应的高水平博士后科研队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培养单位(含国家级工作站、省级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其他相关合作单位,以下简称联培单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以及各类型博士后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指进入我校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各类人员。分为以下类型:
1.师资博士后:经学校同意,作为学校后备师资培养的,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并在我校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2.全职博士后:经学校同意,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课题组自筹经费招收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在职博士后:指经原工作单位人事或干部部门同意,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校与联培单位联合培养的全职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5.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简称境外博士后):指具有外国国籍或来自港澳台地区,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服务方式与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由合作导师、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培单位及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五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博士后的在站培养和合作科研,纳入科研团队,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对博士后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构建和谐指导合作关系。
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师德师风端正,坚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我校合作导师为在职在岗教师或柔性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具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充足的经费,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过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3.联培单位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具有丰富科技成果。
4.合作导师应具备支持博士后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条件。
5.具有以下情况的,合作导师暂停招收博士后:
(1)距退休不足3年的人员;返聘或延聘的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剩余项目期不足2年的人员。
(2)博士后有2人未按期办理出站的暂停1年。
(3)博士后每有1人出站考核不合格的暂停1年。
6.违法违纪,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师德师风问题,不再适合担任合作导师的,停止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流动站是指我校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具有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1.提供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条件;
2.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科研活动开展情况,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提交博士后招收需求,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招引宣传资料;
3.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组建科学研究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4.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博新计划、各级各类博士后基金、创新创业赛事以及出国境等项目的申报;
5.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设站单位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流动站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具有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1.根据学校分配指标,合理筹划本单位流动站各类博士后名额;
2.组织开展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把关、面试、体检、心理测试等工作(非师资博士后可由所属流动站组织);入站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组织关系转入本单位的博士后纳入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范畴;
3.根据《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加入工会的意见》(中矿工字〔2019〕6号),积极吸纳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加入本单位工会组织;
4.汇总整理本单位流动站提供的宣传资料,扩展招引渠道统一进行宣传发动,提高招引博士后质量;
5.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博士后的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等工作。师资博士后拟聘单位需在考核结束后向学校提出合理聘任意见;
6.根据学校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联培单位依据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对博士后的联合培养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主管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设在人力资源部,具有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新建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工作和博士后流动站的评估考核工作;
2.提请学校研究、协调和决策博士后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
3.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汇总确认博士后年度需求计划、申请培养经费,分配各设站单位招收指标;
4.指导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统筹布置及组织博新计划、各级各类博士后基金、创新创业赛事以及出国境等项目的申报;
6.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进站博士后住房、经费、后勤保障等相关待遇。
7.开展与联培单位的沟通、共建等工作;
8.上级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把在站师资博士后和全职博士后等作为学校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管理服务,负责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一条 进站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学术品德,身体健康;
2.具有博士学位(博士毕业6个月内,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可暂用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代替)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3.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和境外博士后申请首站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入站时未到33周岁生日)。其他类型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入站时未到36周岁生日);
4.近3年,理工类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文管类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已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的论文、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5.本校毕业的博士首站不能申请进入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不能由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担任。国家级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可不受此限制;
6.非首次入站的博士后,前期出站考核应为合格等次以上;
7.国家和地方政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进站程序
1.发布招收信息;
2.申请人员联系合作导师并向设站单位(流动站)提出申请,提交近3年的学术成果及证明材料;
3.设站单位(流动站)组织开展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把关、学术水平评价、面试、体检、心理测试等工作;有必要的可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背景调查。
4.设站单位(流动站)将建议通过人选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学校确定并公示。
5.拟进站博士后签订相关协议,提交进站材料到流动站(联培单位),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6.流动站(联培单位)、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成进站备案证明,完成进站手续。
7.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以及境外博士后完成进站手续后,按有关要求办理薪酬、住宿、关系转接等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当年招收在职博士后比例需低于国家控制比例后方可招收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招收由联培单位与所合作的流动站共同负责,应聘人员先向联培单位提出申请,联培单位与所合作的流动站共同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考察完毕经学校同意后招收进站。
第十四条 拟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完成进站手续与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完成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境外博士后应在来华前三个月内办妥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在持工作签证入境后三十天内办妥在华居留许可事宜。
第四章 博士后待遇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境外博士后相关待遇
1.学校提供薪资每年20万,70%按月发放,2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部分出站考核合格后集中发放;合作导师、流动站和设站单位可另外提供薪资待遇。学术背景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校做博士后的,可另外申请3万元生活补贴。
2.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项目资助的,国家拨付的资助待遇与学校待遇叠加享受。
3.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给师资博士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相关基数参照专任教师十级岗位标准执行。需个人缴纳的部分从个人薪资中扣缴,需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另行支付。学校为境外博士后购买商业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
4.在站期间,可申请使用学校人才周转用房,子女入托入学、申报各类项目、高水平成果奖励、使用实验设备等方面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同等对待。师资博士后可参加工会组织,享受会员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在职博士后薪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联合培养博士后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薪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由博士后与工作站双方商定;联合培养博士后人事关系在学校的,薪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由联合培养单位与学校按照协议共同承担,不低于全职博士后。全职博士后的薪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均由课题组发放,其他待遇同师资博士后。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少不得低于21个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以及境外博士后培养期原则上为3年。师资博士后培养期满达到考核合格标准的,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期间薪资待遇不变;展期期间按照有关条件留校后,其人才引进待遇按扣除展期期间学校支付薪资后的标准发放;达到留校聘用标准但申请另行择业的,需足额退还整个培养期内学校发放的超出国家规定日常经费标准的待遇,并按工作协议偿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纳入各设站单位日常管理,在站工作期间本人可落常住户口。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题目进行审核。开题报告会由流动站组织。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签订的相关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参加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期满考核等。
第二十条 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入站后可申请认定为助理研究员职称;认定工作和学校专业技术基础岗位新聘工作的学术水平评价一起开展,由博士后个人自愿申请,按照学术水平评价流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在站满1年后,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基础岗位新聘工作的学术评价,不受学校评审指标限制。通过专任教师或科学研究七级基础岗位学术水平评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经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可按常规聘任序列聘任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岗位,留校工作,享受准聘副教授(准聘副研究员)的人才引进待遇,视同副教授(副研究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待补齐相关条件(参与评价时未具备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副高岗位要求的条件等)后直接下发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的文件,聘任时间与新聘工作同批次人员聘任日期一致,聘任工资待遇等从聘任文件下发之日起享受;未确定留校聘用的,学校出具学术水平评价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设站单位同意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出国(境)期间薪酬待遇原则上发放50%,回国参加相关考核合格后,补齐剩余部分。
第二十三条 联培单位依据联合培养协议按时发放有关待遇和相关经费,并进行联合培养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博士后考核及评价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考核评价主要由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和期满考核等组成。考核中涉及的项目及成果均须是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作者)所取得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者解除协议,予以退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是指学校参照教职工年度考核要求,由设站单位对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境外博士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一同布置,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是指流动站依据科研计划书和相关协议,对在站时间过半博士后的科研进度、科研成果完成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培养过程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出站考核是指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的全面评价。其中,师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以及境外博士后出站考核时采取成果积分制(具体成果积分标准见表1),总分须达到800分以上,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在职博士后需完成相关协议中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成果。
表1 成果积分标准表
成果内容 |
分值 |
|
基金资助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
1500/项 |
资助 项目 |
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 |
1000/项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
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 |
600/项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 |
400/项 |
江苏省自然基金项目 |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 |
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 |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
600/项 |
国际合作交流计划引进项目 |
400/项 |
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 |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 |
300/项 |
国家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 |
200/项 |
国家博士后面上二等资助 |
120/项 |
学术 成果 |
高质量Ⅰ类权威学术论文、ESI高被引论文或封面论文 |
300/篇 |
高质量Ⅰ类重要学术论文、高质量Ⅱ类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
200/篇 |
高质量Ⅲ类学术论文 |
150/篇 |
高质量Ⅰ类一般学术论文、中文核心论文 |
100/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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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期满考核是博士后出站考核后,由学校组织的对博士后的综合评价,作为博士后申请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前置条件,采取积分评级制,积分标准同上表。师资博士后必须进行期满考核,全职博士后和境外博士后可以申请进行期满考核。学校于每季度末组织一次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
优秀:主持1项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或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文管类学科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且同时主持1项国家博士后基金),且总分≥1500分;
合格:主持1项省部级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或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或国家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或国际合作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或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或香江学者计划,或澳门青年学者计划,或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且总分≥1000分。
不合格:未达到优秀及合格等次。
以上等次的积分均按相关协议中培养期内成果进行累计。提前参加期满考核的,等次分值要求不变;因故在站时间超过相关协议中培养期的,每增加1年(不满1年按1年算),相应等次分值增加300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考核优秀的:师资博士后经本人申请、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原则上可以常聘讲师方式留校,享受讲师引进待遇,申请准聘副高岗位的,需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全职博士后经本人申请、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原则上可以常聘讲师方式留校,享受讲师引进待遇;境外博士后经本人申请、拟聘单位和学校同意,原则上可以助理教授方式留校,享受助理教授引进待遇,申请副教授岗位的,需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按照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和程序申请相关岗位。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业绩突出,提前完成研究任务,达到出站要求的,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以退站处理: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江苏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和学校共同承担,由学校单独立账、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上级部门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学校提取其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全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和各类培养及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联培单位以及在我校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单位人员,按所签订协议的规定,每年按时向学校交纳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并支付约定的我校合作导师指导费。本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划拨50%至博士后所在流动站,由流动站负责人负责审批使用,用于流动站和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各类培养及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各类博士后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自负其责;出站时未使用完毕的,按相关规定停止使用并统一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入站的博士后按照所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人字〔2020〕11号)、《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中矿大人字〔2018〕4号)即行废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