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人员攻读或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矿大人字[2009]15号)
发布时间:2014-09-01   作者:袁莎莎   浏览次数:

中矿大人字[200915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事业编制人事代理

人员攻读或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改善学历结构,结合我校青年教师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攻读或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攻读或申请博

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

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青年教师学历提高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6月15印发   

共印90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攻读或

申请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改善学历结构,结合我校青年教师学位提升计划,对我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攻读或申请博士学位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本着“按需推荐、学用一致”的原则,推荐部分优秀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或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

二、推荐范围和比例

推荐范围:我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其中在职攻读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推荐比例:推荐在职攻读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人员不超过本单位同类人员的50%;其他人员不超过学校同类人员的30%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在职攻读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1、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

2、教学科研人员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在我校工作4年以上。

(二)申请报考统分博士生的条件

在我校工作1个聘期以上的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报考统分博士生,录取后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

四、培养方式

(一)在职培养采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两种方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采取脱产形式(3年),且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批准在职攻读和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总数的50%

(二)录取为统分博士生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同意,可与学校签订定向协议,毕业后根据协议回校工作。

五、资助方式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在3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其培养费报销按原教师报销比例执行;4-5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报销其培养费的30%;超过6年(含6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报销其培养费。

2、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在 2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报销其培养费(课程进修费、论文指导费和学位申请费)的60%3-4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报销其培养费的30%;超过5年(含5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报销其培养费。

六、报考程序

1、本人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2、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3、学校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审批;

4、录取为在职攻读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录取为统分研究生的,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

七、其他事项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只发给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待遇调整:根据2013年6月24日校务会议纪要,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除不予发放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补贴正常发放。允许攻博期间自愿代课,由学院如实发放课时薪酬。

2、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一年只能申请1次,未被录取的,隔年方可申请。

3、对未经学校同意而报考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