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人字[2008]24号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制度的
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退休、退职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校办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经2008年11月3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对《中国矿业大学关于执行退(离)休制度的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教授由人事处报校务会审批,处级干部由组织部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退休时间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计算,退休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工退休补充规定
下发: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