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来校工作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或聘用合同)的规定(中矿大人字[2010]7号)
发布时间:2014-09-01   作者:刘蕾   浏览次数:

中矿大人字[2010]7

关于与来校工作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或聘用合同)的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新来校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学校要与其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并明确试用期。

一、非专任教师和硕士及以下学历专任教师(不含教授),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中矿大[2006]1号)有关规定签订事业编制代理人员聘用合同,并确定1年试用期,其他事项按《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学校与其签订工作协议,并确定1年试用期。工作协议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岗位和岗位职责;

(二)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人才引进待遇和服务年限;

(三)明确双方解除工作协议的条件;

(四)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三、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学校。学校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决定是否解除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对享受引进人才待遇的人员,若解除工作协议,退租(售)校内住房,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若转聘到其他岗位,购房补贴停发,科研启动费根据课题完成情况收回。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矿大人字[2008]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同之处,按此规定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6月30印发

共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