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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任教师聘期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23   作者:   浏览次数:

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专任教师岗位聘期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中矿委〔202163号)有关要求,专任教师聘期岗位职责要求如下:

专任教师岗位职责遵循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双一流”建设、激励保障教师成长发展的原则,包括聘期内每年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和聘期内业绩成果要求。

1)年度基本工作量分岗位和学科进行定岗定额,包含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师每年度应完成相应岗位类别和级别所要求的基本工作量,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是学校、学院对教师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见下表,工作量计算办法详见《中国矿业大学关于专任教师岗位聘期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中矿委〔202163号)的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专任教师教学与科研基本工作量计算办法》。

岗位

分类

工作量总额

教学型

教学科研型

研究型

教学

工作量

其中:课堂教学

教学

工作量

科研

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

科研

工作量

科研

工作量

教授

2-4级)

工科一

360

280

144

100

100

32

200

240

工科二

120

80

36

160

200

理科一、

经、管类

160

140

60

42

120

160

理科二、

文、艺、体

160

40

48

80

130

副教授

5-7级)

工科一

320

240

96

100

50

32

100

130

工科二

120

40

36

80

120

理科一、

经、管类

112

140

30

42

60

100

理科二、

文、艺、体

160

20

48

40

90

讲师

8-10级)

——

260

其中任职五年以上讲师科研工作量不低于同类学科

副教授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工作量的70%

助教

1112级)

——

200

——

注:1.该表所列指标均为学校最低要求,具体以各单位上报学校审批备案的工作量要求为准。

2.准聘制讲师、副教授,前三年准聘期内每年至少助课1-2门(实际学时不低于64),其聘期岗位职责考核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中约定为准进行考核。新参加工作的非基础课教师,来校工作当年基本工作量定额不作统一要求。

(2)聘期业绩成果要求分突出业绩成果和相应岗位应完成业绩成果,在聘期内取得所列的突出业绩成果之一,即可视为完成聘期业绩成果要求;如未取得突出业绩成果,需按相应岗位应完成业绩成果要求考核。聘期业绩成果是学校、学院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3) 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和聘期业绩成果要求是基于学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各学院(部)、科研平台根据“双一流”建设目标和学校发展核心指标,结合学校下达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任务及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发展规划、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不低于学校标准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定额、聘期业绩成果要求,报学校审批备案后执行。学校的岗位职责要求是最低标准,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必须高于学校岗位职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