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作者:张宁   浏览次数:
中矿大人字[2009]  号
中矿大人字[20099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青年教师培养体系,支持青年教师发展,学校特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青年教师 导师  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62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青年教师培养体系,支持青年教师迅速发展,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为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指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在一定时间内担任导师,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要求。为规范和落实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学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培养要求

(一)培养范围

1.新参加工作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不满二年的青年教师;

2.外单位调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经历不足一年的青年教师。

(二)培养年限

1.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为一年;

2.其他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为二年。

(三)培养内容及目标

1.在导师的指导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或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助课工作),有详尽的听课记录,并就听课心得定期与导师沟通;

2.在导师的指导下,掌握承担或将要承担课程的主要内容,能够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编写教案、选编习题、命题制卷、选用教材及参考资料,可以独立地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

3.进入导师所在的课题组、科研团队、教学团队,熟悉科研活动过程,参与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与验收鉴定等;

4.在导师的指导下公开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或科技论文。

二、导师的选任与职责

(一)青年教师的导师应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点学科须为教授职称),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二)新入校青年教师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新教师报到后一月内予以确定,经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导师每年原则上可新指导1-2名青年教师,最多同时指导4名青年教师。

(四)导师职责

1.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2.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或拟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定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授课技巧等各个教学环节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辅导青年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命题制卷,选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检查青年教师教案、课程进度、教学效果、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等各个教学环节,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所在学科科研情况,合理选择并确定研究方向,参加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研究工作。培养期内,指导青年教师申请研究课题1次,指导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或科技论文1篇。

(五)指导青年教师是聘任教师高级岗位的必备条件和基本要求。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中聘任教师岗位的人员要带头指导青年教师。

三、培养工作考评

(一)导师在完成阶段性指导后(以学年为单位),由所在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考评小组对指导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情况(含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任务书、教案、辅导答疑记录、批改后的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教学效果(包括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学生对教师任课的反馈等),听课记录,参加科研情况(在何课题组,从事科研任务等)。

(二)考评程序

1.青年教师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指导教师制度年度考评表》,由导师认可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

2.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考评合格的导师,学校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考评优秀且学校确认具有显著指导效果的导师,学校予以表彰。

四、组织领导

学校对各单位导师制度落实情况和考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并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青年教师成长需求,结合上述内容自行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制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