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作者:王立宝   浏览次数: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201418







关于开展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教职工

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的通知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增强教职工的职业荣誉感和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学校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我校从事教育工作30年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1、学校从事教育工作30年的在编或在聘教职工。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完成本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计算办法

    1、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是指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包括在校外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

    2、计算截止的时间为每年的831日、届时已退休的教职工截止时间为退休时间。

    3、原在教育系统工作,经组织批准,进行在职脱产进修、学习、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且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原在教育系统工作,个人辞职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或停薪留职从事非教育工作,后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辞职和停薪留职的时间不得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

  三、工作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从事教育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

2、在职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离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处进行初审;

3、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研究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其他

    1、学校于每年9月(教师节)集中颁发荣誉证书,不与收入待遇挂钩。

2、对于20021231日前已颁发荣誉证书的教职工,不再重复颁发。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从事教育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6月25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从事教育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务、职称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年限

 

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工作

 

 

 

 

 

 

 

 

 

 

 

 

 

 

 

 

 

 

 

 

 

 

 

 

单位

意见

 

 

 

盖章

 

学校

意见

 

 

 

盖章

 









备注:填表时在教育系统工作的简历要求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