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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工作的意见(中矿大人字[2007]24号)

时间:2014-09-01 浏览量:

中矿大人字[2007]24

关于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校目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以外的所有用工。

二、用工原则

(一)精简、提效,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的数量;

(二)先审批、后用工,严禁擅自用工;

(三)先校内、后校外,优先使用校内待岗职工;

(四)规范用工形式,完备用工手续。

三、组织与领导

(一)学校成立规范用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葛世荣

副组长:赵跃民刘炯天秦勇

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处、人事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规范编外用工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用工单位理顺用工关系,依法处理相关问题,协助各种用工手续的办理。

(二)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经营实业总公司、成教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图书馆等用工较多的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规范用工工作小组,在学校指导意见基础上,研究本单位规范用工方案,规范好本单位编外用工。

四、现有编外用工的规范办法

(一)精简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临时性、辅助性用工予以精简。

对保洁、绿化、餐饮、水电维修和可计件的工作,根据任务量可采用“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公司、承包商或个人,签订承包合同。

对经营状况较差的公司,采取改制、关停、倒闭的形式精简用工人员。

(二)继续用工

1、学校安置的人才配偶可继续使用;

2、校内交流人员、挂靠人员、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在校学生、外单位在编人员(有单位在编且交纳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经学校备案后使用;

3、经学校批准的需要招用社会人员的岗位,用工必须规范。

五、规范编外用工的方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劳务派遣(人才租赁)

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

(三)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用工形式。

(四)编制外人事代理

对一些必要岗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的可采取编制外人事代理的形式。

六、编外用工的管理

人事处负责全校编外用工岗位和数量的核定与审批;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用工,对编外用工要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七、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多设置助管、助研、助教和勤工助学岗位,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的数量。后勤集团要逐步减少编外用工;各学院、机关、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院、教辅单位按学校下达的流动编制用工;出版社、经营实业总公司、未改制企业可采用人才租赁的方式使用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单位在规范用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财务分级管理渠道支付。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做到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双到位,平稳地做好编外用工的规范工作。

各用工单位应于20071210日前做好编外用工的规范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到人事处。




中国矿业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非编制用工意见

下发: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11月28印发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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