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业绩津贴发放指导意见(中矿委[2013]28号)
发布时间:2015-12-28   作者:王立宝   浏览次数:

中矿委[2013]28号文:

  

中国矿业大学业绩津贴发放指导意见

  

为建立与岗位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津贴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考核体系,规范业绩津贴的发放,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岗位津贴制度调整方案》(中矿委〔201269号)的精神,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学校总量控制、宏观调控,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管理重心下移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岗位为基础、业绩与贡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岗定酬、优绩优酬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机制。

(三)坚持条块结合、分类考核的原则,科学制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考核办法,促进各支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四)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科学合理的制定业绩津贴分配办法,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二、基本要求

(一)教学科研单位

1.根据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与实际,制定业绩考核办法,统筹协调好教学科研、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队伍的业绩津贴分配,实现各支队伍的协调发展。

2.依据各类人员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书载明的具体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并量化各类各级岗位年度基本工作任务和要求,突出量化考核指标。要重视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注重质量和数量的统一。

教师岗位在考核基本岗位任务的基础上,应主要考核其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并合理确定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在业绩总额内的比重。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包括教学工作量(其中要明确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改革成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是否发生教学事故等考核指标。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应包括纵、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情况、发明专利、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主持或参与项目的获奖情况等考核指标。对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在业绩考核时也应给予一定的考虑。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应包括岗位工作量、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与专业规划、服务态度等考核指标。

管理、工勤岗位考核应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考虑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服务态度、为学校及本单位争得荣誉等考核指标。

()校党政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1.根据承担的学校改革发展和职责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发展目标与实际,科学合理的设计业绩考核办法,协调好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队伍的业绩分配。

2.校党政机关及直、附属单位要充分考虑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和人员实际,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突出量化考核,能量化的必须量化。

管理岗位考核应主要包括所承担的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本岗位年度基本工作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发挥管理服务职能情况;工作作风或师生满意程度;提出加强创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措施和成效;为本部门、单位争得荣誉等考核指标。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应包括岗位工作量、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作风或师生满意程度,以及为学校及本部门、单位争得荣誉等考核指标。

工勤岗位考核指标由各部门、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3.校党政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业绩考核分别由机关党委、直属业务单位党总支、附属单位党总支牵头负责,加强组织协调,保证业绩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基本程序

(一) 教学科研单位、校党政机关和直、附属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和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本单位、部门教职工意见,制定本单位、部门业绩考核方案,报学校岗位津贴制度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审核后的业绩考核方案组织业绩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工作业绩应报教务部、研究生院核定,科研工作业绩应报科研院核定。

(三)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类岗位人员业绩津贴发放比例及金额,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校党政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业绩考核结果及发放金额由各自牵头负责的党委(党总支)报送。

四、管理与发放

(一)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业绩津贴发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教学科研单位、校党政机关和直、附属单位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学校根据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发放业绩津贴。年度内退休职工的业绩津贴根据在岗的月数发放。

(三)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业绩津贴的发放按以下具体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扣发当年全部业绩津贴;

2.教授、副教授无故在一年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且课堂教学课时数不到32学时的,扣发其当年全部业绩津贴;

3.发生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当年10%的业绩津贴,发生二级教学事故扣发当年25%的业绩津贴,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扣发当年50%的业绩津贴;

4.对纵向科研项目无故拖延结题,扣发当年50%的业绩津贴;

5.因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坏影响者,或因渎职、履职不当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者,取消当年业绩津贴,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延长取消业绩津贴的时间;

6.因工作失误,经相关单位认定,给学校或二级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视情况扣发当年10%50%的业绩津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者扣发当年10%的业绩津贴;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当年全部业绩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当年10%的业绩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当年全部业绩津贴。

上述情况之外的业绩津贴扣发情形和比例,由各单位、部门自行制定。

五、相关政策

(一)业绩考核是年度考核的一部分,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结果必须在本学院(重点实验室、中心、研究院)范围内公示,校党政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业绩考核结果必须在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各单位、部门业绩津贴核定总额根据年底各单位、部门在编在岗职工人数确定,各单位、部门实际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学校核定额度。附表中所列标准仅作为核定业绩津贴总额的依据,不作为发放个人业绩津贴的标准。

(三)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全面完成聘期岗位任务后,对于以前年度因岗位任务未全面完成而扣发的业绩津贴部分原则上予以补发。对涉及本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三款而扣发的业绩津贴不再予以补发。

(四)“双肩挑”人员的考核按《中国矿业大学岗位津贴制度调整方案》(中矿委〔201269号)执行。

(五)发放范围按《中国矿业大学岗位津贴制度调整方案》(中矿委〔201269号)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本指导意见中未尽事宜,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