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保障人才队伍的稳定与持续发展,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矿大[2013]18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主要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平台,探索师资队伍培养新方法,将教师引进、培养、考核与博士后工作制度有机结合,建立师资队伍引进、选拔、培养的人才特区。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办法首先在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试行,试点学科拟作为师资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已完成一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除外),统一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出站后,经双向选择,正式受聘学校教学科研岗位。
第二章 选聘条件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 选聘条件
达到学校新教师引进优秀博士标准或达到青年教师启航计划遴选条件的博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身心健康,综合素质好。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师岗位需求,制定师资博士后选聘计划,报经学校审定后,在教师招聘信息中发布。
(二)单位考察。相关单位按照师资引进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对拟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和职能部门以面试形式对其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将拟招收意见报人事处。
(三)确定人选。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参加校医院体检合格者,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待遇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需完成以下职责:
(一)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按要求参加相关考核。
(二)依据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要求,完成助教任务。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新进教师上岗培训和相关考试,完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证或相关准备工作。
(四)鼓励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积极参与学院工作。
第七条待遇
(一)学校按照12万元/人/年的标准发放师资博士后薪资,资助期2年。
(二)学校参照新入职博士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三)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按照1万元/年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期2年。视校内房源情况提供周转房供租住(租金标准及管理按学校房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申报、高水平成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事业编制教师同等待遇。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考核流程
师资博士后培养期一般为2年,培养期内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规定,参加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师资博士后协议》。
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师资博士后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
师资博士后考核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师资博士后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助教任务,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单位活动,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获得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导师评价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考核标准及使用
(一)师资博士后培养期满,由学校组织考核和学术水平评价,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优秀师资博士后,可留校工作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对于聘任教师七级岗位的人员,不占学院新聘指标。
(二)师资博士后考核未达到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新聘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延长培养期限(最长1年),延长期内学校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薪资。延长期内须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人员,可留校工作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延长期满,仍未通过研究型教师七级岗位学术水平评价的,不再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达到统招博士后出站要求的,按统招博士后出站,达不到统招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师资博士后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拟聘单位共同管理。拟聘单位要按照教师岗位的要求,将其纳入青年教师培养体系,安排指导教师,对其教学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进行指导。单位领导应加强与师资博士后的联系与沟通,从师德、能力、水平和潜力等方面对师资博士后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培养期满,达到留校任教条件的师资博士后,应服从学校安排,留校工作并签订工作协议,来校工作时间自进站之日起算。学校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中矿大人字[2008]26号)相关规定,提供科研启动费并发放住房补贴,具体金额需扣除师资博士后阶段已发放的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留校任教条件的师资博士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另行择业的,应足额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招博士后的薪资差额、科研启动费、学校支付的住房补贴、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及校内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经费,并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中途退站、擅自离站的师资博士后,依据博士后管理规定和师资博士后协议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师资博士后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均要求以第一作者取得且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后,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新招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