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教职工现阶段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构成及执行要求如下:
序号 |
项目 |
具体构成 |
执行要求 |
1 |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
2 |
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 |
政府特贴、教护龄津贴等 |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
3 |
改革性补贴 |
公积金、住房补贴、清凉饮料费、取暖费等 |
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办学所在地相关政策 |
4 |
绩效工资 |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
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
上述构成项目中,前三项均执行的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而第四项绩效工资是在上级核定我校总量的基础上,由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是在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总的原则是“以岗定薪、绩效导向”,即以岗位聘任为基础,以岗位绩效考核为依据,使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实际贡献挂钩,同时加大绩效杠杆激励作用,注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激发干事创业潜能与活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从2018年1月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目前我校绩效工资方面的相关执行文件,主要包括以下5个:《中国矿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中矿委〔2018〕58号)、《中国矿业大学奖励性年度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办法(试行)》(中矿委〔2019〕25号)、《中国矿业大学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中矿大〔2021〕50号)、《中国矿业大学劳务性绩效管理办法》(中矿大〔2022〕14号)及《中国矿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认定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委〔2022〕14号)。
需要说明的是: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所聘岗位类别及级别确定,其中的生活补贴全额按月发放,其余的85%按月随工资发放,剩余的15%作为年度考核绩效,经年度考核后由学校直接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高水平成果奖励按中矿大〔2021〕50号文件执行;劳务性绩效按中矿大〔2022〕14号文件执行;奖励性年度综合绩效按中矿委〔2019〕25号文执行,由学校每年年终组织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各单位奖励性年度综合绩效额度核定,具体流程为:首先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确定可用于年度综合绩效工资发放的总量;其次依据人员结构和岗位聘任情况,参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对应关系,确定各单位的基本额度;最后结合考评等次进行调整,确定各单位的核拨额度,由各单位制定考评分配方案,自主向教职工进行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