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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09-13 浏览量: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中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程序规定如下: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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