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注:“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划分与定性,主要是根据错误的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危害、个人所表现的态度、造成的组织或社会的影响程度来进行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