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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25 浏览量: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教人厅函〔20203号)要求,现将我校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根据通知要求,我校本次可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名。

各学院、独立运行的科研平台向学校推荐不超过1名人选(双肩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2015年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推荐人选必须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在本科教学中业绩突出,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直属单位推荐人选必须围绕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

推荐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在其他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推荐工作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需求导向和高精尖缺导向,以下两类人员可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基础科研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积极投身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作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精心组织,确保选拔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一)严格要求。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把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摆在首要位置,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强,要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杜绝“唯职称、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切实将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师德师风高尚、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选拔出来。

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学校(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规范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应严格掌握人选的政治标准和师德表现,对所有推荐人选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未经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未通过的、政治审核和师德把关不合格的人选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四、时间安排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2020424日前,各单位将综合报告、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均以A4纸打印或复印)报送至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楼A208,电子文档发送至410137500@qq.com,联系电话:83590810,联系人:王彭鹏,房坤。

1.综合报告。须加盖学院(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学院(单位)党委对人选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表现的书面意见、学院推荐、专家评议等,并标注单位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等。

2.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须加盖学院(单位)公章,内容包括人选基本情况、专家评议结果和近5年主要突出贡献事迹等。详见附件2

3.人选数据文件。人社部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软件生成,一人一档,内容须与综合报告信息、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相关信息一致。软件见附件1,遇到使用问题可询010-83065045

4. 2020年校内政府特殊津贴推荐人员业绩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学校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材料报送至教育部。

 

人力资源部

2020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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