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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矿大人字[2004]34号)

时间:2014-09-01 浏览量:

中矿大人字[2004]34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服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学校人事部门在对以前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经二○○四年十月九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调配规定印发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4年10月11印发

共印70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服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对以前相关文件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现对我校的人事调配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收毕业生和人员调入

(一)接收毕业生

1.补充教师队伍原则上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工业设计、建筑学、艺术类及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在2006年以前可以接收重点大学的优秀本科生;

2.非教师岗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原则上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3.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具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接收的本科生必须取得全国英语四级证书;

4.接收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不含辅导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放在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5.人事处在征求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与新接收的毕业生(不含引进人才)签订5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满由双方协商续聘或解聘。

(二)人员调入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只调入教学、科研骨干,调入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2.管理、教辅、附属等单位的缺编岗位,除接收研究生和解决人才配偶外,原则上在校内调剂解决。严重缺编且在校内又无法调剂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

3.调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子女来校工作

1.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补充教师队伍的应届研究生,按正常程序调入或接收;

2.因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徐州市区又无人照顾而申请来校工作的人员,须经校人事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一律实行人事代理或临时用工,由申请人在校内自行落实用工单位后,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人事领导小组在每个学期末审批一次。

(四)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1.主方为我校教学、科研骨干,且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其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将配偶调入校内工作的,由学校有计划地解决;其配偶为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实行人事代理或货币化安置;

2.主方为我校教学、科研骨干,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其配偶不符合正常调入条件的,可在校内实行人事代理,由主方所在单位和学校共同落实用人单位;

3.学校人事领导小组在每个学期末审批一次。

(五)引进人才按《中国矿业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中矿大人字[2004]24号)执行。

二、人员调出与辞职

(一)人员调出

1.我校接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我校服务五年方可申请调离,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执行;

2.我校培养并评聘的正高级技术职务,在我校的服务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下同)为八年,副高级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申请调离;

3.以上人员服务期限未满而要求调出,必须经学校同意,服务期限每少一年交人才培养补偿费5000元(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4.引进人才申请调出按引进人才协议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辞职

  1.辞职人员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重点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作为我校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的人员,在聘期内不得辞职;

2.辞职人员要完成我校规定的服务年限(同前)方可提出辞职,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否则按有关规定赔偿相关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拒不回校工作又不履行手续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相关责任

1.调出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离职前应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资助经费、学费、培训费等)、学校为其减免工作量的工资、岗位津贴等酬金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2.调出人员在离岗前要按有关规定退还或退售校内住房,享受学校住房补贴者按规定结清校内的住房补贴等费用,逾期三个月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未经学校批准,不辞而别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法律程序追回相关费用,追究法律责任,并按旷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分。

三、内部调动

(一)内部调动应严格在编制内进行,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审批。

(二)从科技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调入事业编制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其他学历人员的调动应在学校全员聘任(或公开招聘)时进行。

(三)工勤人员因岗位变动而改变工种,不再享受原工种及技术等级待遇,按新岗位及重新评定的等级待遇执行。

四、调配程序

(一)接收毕业生程序

1.由学院(单位)根据当年的毕业生接收计划对拟接收的毕业生组织考核,对教师的考核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参与;

2.考核合格的由学院填写试讲测试表和考核表,由院长、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管理科;

3.人事处出具体检通知,用人单位负责拟接收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4.体检合格后,人事处和拟接收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二)人员调入程序

1.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组织考核,作为教师调入的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参与,其他人员调入由人事处参与;

2.经用人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提出考核意见,由院长、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连同拟调入人员的材料报人事处人事管理科;

3.符合解决两地分居条件的由主方提出申请,主方单位签署意见后将个人材料及安置的建议一并报人事处人事管理科;

  4.人事处处务会研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人事处出具体检通知,用人单位负责拟调入人员的体检工作;

6.体检合格后,人事处函调拟调入人员档案,将档案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调出、辞职程序

1.正常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单位)院长、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管理科;

2.人事处处务会研究,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3.未满服务期限调出、辞职的一年办理一次。

(四)内部调动程序

1.处级干部的内部调动、辅导员转岗由组织部审批后,人事处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2.其他人员的内部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校内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人事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3.单位内部调整岗位,须报人事处备案。

五、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转移

(一)劳动合同制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家庭等原因要求转移到校外工作的,若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若在合同期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人员在校内转移工作单位,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单位同意,人事处处务会批准。在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与转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其他

(一)处级及以上干部和辅导员的调出由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其他人员调动由人事处办理审批、调动手续。

(二)夫妻同在我校工作,若一方提出调出,必须坚持同去同留的调配原则,另一方同时办理调出手续(教学、科研骨干除外)。原则上从学校批准调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其他文件和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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