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
3、《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徐人社规〔2014〕3号)
二、待遇申领条件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二)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中断缴费后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视为连续缴费。在当期缴费到账后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结算。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用人单位生育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生育: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计生: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等卫生计生行政出具的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和证件复印件加盖医保中心业务窗口专用章,入院时由其单位或个人交至定点医疗机构。
(二)女职工异地生育、失业女职工生育、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待遇按照零星报销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粘贴单》;
3、发票(原件);
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院盖章);
5、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9、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仅女职工外地生育提供);
10、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须提供女方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证明;
11、异地生育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12、失业女职工报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银行账号(原件、复印件)。
(三)异地参保女职工、男职工申请护理津贴需提供材料:
1、《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医保中心结算需提供材料:
1、加盖医保中心业务窗口专用章的申报材料;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医院盖章);
3、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限门诊);
4、当月结算生育职工名单、费用明细花名册(电子及纸质盖章)。
四、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应在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引产、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30天到医保中心二楼窗口提交申请,然后至选择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女职工住院引产、流产、分娩属于急诊、急救可以入院后(出院结算前)补办手续,发生的费用直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
(一)受理:每月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随时受理单位、个人报送的参保女职工生育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住院前审批。如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二)审核: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和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生育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
(三)结算:每月25日将当月20日前受理审核的费用进行核定。打印支付单(一式两份)。
(四)支付:次月5至25日内将报销费用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折)或邮储本里。
办理指南和相关待遇可以下载如下附件查看:生育保险申领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