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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矿大[2006]1号)

时间:2014-09-01 浏览量:

中矿大[2006]1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任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进一步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20051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作进一步修改后,并经校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人事代理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办,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月13印发

共印95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任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进一步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实行双向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建立聘用关系。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开聘任岗位、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优胜劣汰。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
(一)在事业编制范围内,接收新来校工作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研究生。
(二)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及本科学历以下的人才配偶。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人才配偶除外),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向人事处提交用人计划。

(二)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获得学校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负责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

(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在合同签订前,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存放在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委托手续由个人办理。
(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要求协议,并通过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含见习、试用期),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经用人单位同意也可转岗聘任;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聘用合同书执行。事业编制范围的聘用人员,原则上享受校内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本科学历以下人才配偶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校根据徐州市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

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待遇: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福利住房。符合学校青年教师集体宿舍入住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按学校后勤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租住。

(三)子女入托、入学:事业编制范围内的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子女,享受与校内职工子女同样的入托、入学待遇。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可委托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任职资格评审,亦可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委托,由学校评审。委托单位要出具申报人员在校连续工作的聘用合同。聘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需要确定。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一)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聘用单位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所在聘用单位的考核、评优。
(三)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若需办理相关的证、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终止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负责收回。
(四)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参加用人单位的党、团、工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党、团费、会费。
(五)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满二年方可报考统分研究生,报考研究生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被录取后原聘用合同自动终止。人事代理人员的非学历进修、国内外访问等与校内同类人员相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代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用人单位要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定期送交校人事处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归档。
(八)人事代理人员终止聘用关系时,需办理离校手续,结清各种帐物,交回学校内部的各种证、卡,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七、其他
(一)聘期内的原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待遇等事项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办法》废止。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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