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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 中矿大人字〔2018〕4号)

时间:2018-06-05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博士后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学校和设站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提高待遇、扩大规模、择优选聘”的改革思路,提高招收和培养质量,扩大博士后队伍规模,促进博士后承担更多高水平科研项目和任务,产出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综合实力提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统招博士毕业生的身份,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机制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研究、协调博士后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规划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财务资产部、总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实验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进站资格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博士毕业6个月内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可暂用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代替)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学术品德,身体健康,申请首站的年龄一般在3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35周岁。本校毕业的博士首站不得申请进入学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

第七条基本学术要求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原则上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海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的博士,近3年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JCR二区以上(汤森路透分区,下同)SCI论文1篇或SCI/SSCI论文2篇或CSSCI论文3篇或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第八条招收流程

各设站单位向学校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审核后,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博士后申请者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通过设站单位考核后上报学校批准;人事处协助博士后申请者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参加相关考核。

第十条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研究题目进行审核。开题报告会由设站单位组织,开题后将相关材料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博士后首站的在站时间一般为3年。累计在站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博士后进站后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为助理研究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评价,通过评价的人员,聘期内可以相应的身份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企业合作项目,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和博士后身份不变。出站后到外单位工作的,学校为其开具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后可以参加学校相应学科的高级基础岗位新聘工作,通过评审且经考核留校后,按相关程序聘任。

第五章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博士后薪资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每年不少于20万,其中学校承担18万,合作导师承担不少于2万元。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校为世界排名前200(按进站当年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的博士后,学校额外一次性发放3万元补贴。根据基础研究和后备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设置一定数量的全额资助的岗位,所有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博士后薪资的70%按月发放,20%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部分期满考核合格后集中发放。合作导师承担的部分须明确支出账户和金额,按月发放给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博士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相关基数参照同岗位级别的教师标准执行。需个人缴纳的部分从个人薪资中扣缴,需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另行支付。

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学校职工同等待遇,应参加工会组织等,中共党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民主党派成员应参加相关党派活动。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我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可申请租住学校房屋。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推荐并报学校批准,可以赴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访学或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出国(境)学习或交流人员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博士后人员待遇参照国内博士后。学校为其购买商业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博士后的考核评价主要由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和期满考核四部分组成。设站单位组织博士后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流动站组织博士后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学校组织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以及不参加考核者解除合同,予以退站处理。出站考核合格者可以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流动站组织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定。综合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表现,由流动站确定是否达到中期考核条件或满足出站条件,出站考核时须达到期满考核评分办法的800分及以上,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出站考核的人员,学校集中组织期满考核。期满考核采用评分评级制。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号

内容

分值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1500/

A

项目

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

1000/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自然基金青基项目

600/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

400/

江苏省自然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

博士后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

400/

国家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

200/

国家博士后面上二等资助

120/

B

论文

SCIJCR1区)、ESI高被引论文或封面论文

300/

SCIJCR2区)、SSCIA&HCI、热点论文

200/

SCIJCR3区、JCR4区)

100/

注:以上项目及成果原则上只计第一申请人(作者)且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所有项目及成果均须为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

期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

优秀:主持1项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文管类学科可放宽至主持1项省部级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且同时主持1项国家博士后基金),且总分≥1500

合格:主持1项省部级自然基金或社科基金或国家博士后特别资助或国家博士后面上一等资助,且总分≥1000

不合格:未达到优秀或合格等次。

以上等次的分值是按在站3年期进行确定。提前参加期满考核的,等次分值要求不变;因特殊原因,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每增加1年(不满1年按1年算),相应等次分值增加300分。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在SCIENCENATURECELLPNAS、《中国社会科学》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1篇。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二)。

(三)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四)入选中国高被引学者。

第二十四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推荐、用人单位评议、学校审批,可转聘学校教师岗位。考核优秀者优先聘用。超出期满考核合格标准外的成果享受学校高水平成果奖励,期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五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未聘任教师岗位的,可申请入第二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或竞聘其他系列岗位。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且达到出站要求的,可以正常办理出站手续。

第七章提前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六条工作业绩突出,提前完成研究任务,达到期满考核合格要求的,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以退站处理:

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年度考核、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矿业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大人字〔20148号)自201911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入站的博士后按照所签订的工作协议进行管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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